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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请在经济危机中负起你的责任来

harry:转自阮一峰的blog,写到我心里了,我想说但他说的好,前几天看到深圳市政府颁布了类似规定,我就想骂,企业裁员管你p事,自己不负责,还把责任推给企业。


《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1.

昨天,有这样一条新闻《国务院通知:企业裁员超20人需提前说明》。

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我看了以后,有很多想法,不吐不快。

直接说吧,我对这个《通知》评价很低。原因不是我反对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事实上,我是支持的),而是我认为政府这样做是不够的,或者说,政府没做它最应该做的事。



2.

这个通知的目的,无非就是两点:

1)保护工人的权益;

2)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率上升。

第一点毫无问题,雇主必须按照合同付薪,必须向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福利。我想没有人会对这一点有异议。

问题是第二点,这个《通知》真的能稳定就业吗?就算企业裁员必须经过政府同意,失业率就会停止上升吗?

让我来告诉你答案:它是没用的!而且,很可能会起反作用,反而加剧失业。

3.

为什么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裁员行为是合理的?有三点理由:

1)当企业生产能力过剩的时候,它就是应该裁员,否则无法降低运营成本,就难逃破产的命运。一个企业家曾经对我说过,如果船上的人太多,就必须让有些人离开,否则整条船都会沉没。

2)企业裁员不仅对自身有利,而且对社会也是有利的。因为裁员后,产品的成本下降,价格就会跟着下降,这样就能刺激需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复苏。

3)退一步说,如果企业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它有什么理由不能裁员呢?裁员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之一,政府根本没有合法的理由去干预。

假定一家外贸企业的订单下降了30%,它决定相应裁掉30%的员工。但是政府说:"不行,你最多只能裁20%。"那么会发生什么情况?这家企业可能会不堪重负,最后倒闭了,那样的话,100%的员工都失业了!所以,强制企业减少裁员,最终很可能反而会加剧失业。

这么说吧,就业最终是由需求带动的,促进就业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拉动需求。但是,怎样才能拉动需求呢?如果居民的收入无法上升,那么商品的价格就必须下降,这意味着企业的成本必须下降。裁员就能使成本下降,所以从长期看,当衰退来临时,裁员是必要的,是应该进行的。

4.

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工人被裁以后,会怎么样?

不难想到:

1)这些工人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可能会发生困难;

2)失业率上升,不利于社会稳定。

我承认,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但是不能忘记,解决这些问题是政府的责任,不是企业家的责任。

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这都是政府应该做的,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企业家可以配合政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但是政府不能把这些事都推给企业!

我为什么对上面的《通知》评价很低,就是因为看不到政府在做什么。我只看到政府在推卸责任,把原本应该由它解决的社会问题,都推给企业,然后装出一副已经尽力的样子。

我看不下去的是这个!

5.

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是,资源由市场配置,最有利于提高效益。劳动力也是资源的一种,所以劳动力也应该由市场配置。

因此,经济学家的普遍观点是:

1)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流动,而且流动的障碍越小越好。这意味着,雇员有选择雇主的自由,雇主也有选择雇员的自由,而且雇员辞职和雇主裁员的障碍都应该最小化。

2)劳动力的生活保障,应该由社会来提供,这样最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这就是说,经济学家认为,自由企业制度搭配完备的社会保障,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政府发展经济的最好措施之一,就是向全体公民提供优良的社会保障。

可是,中国政府干了些什么?

中国的企业制度堪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吧!只要你有钱,干什么都可以。煤矿出事了,死了许多人,不用怕!我们向官员送点钱,向记者送点钱,给死者家属一点抚恤金,就没事了。这就是中国的企业制度,资本家和特权阶层享受着地球上最大的自由,广大的劳工唯一的自由就是被剥削的自由。

社会保障体系在哪里?不知道……纳税人的钱都被贪污和公款消费了,哪有多余的钱,向穷人提供保障呢?不要忘了,我们还是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的穷国……

这样的社会如何来拉动内需?

没有内需,发生经济危机有什么好奇怪的。

6.

事实上,"企业裁员超20人需提前说明"并不是新的规定,而是被写在了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第41条。国务院这次的通知,实际上只是重申了法律的规定。

这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有很多很好的规定,比如: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19条)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20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84条)。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8条)。

但是,我对它的意义也评价不高。我认为,一部《劳动合同法》是远远不够的,与其说它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如说它更像是政府在推卸责任。它在加重企业责任的同时,更进一步凸显出政府作为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

中国的劳动者最需要的,不是最低工资,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甚至也不是劳动法,而是一个覆盖全面、有效运作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需要政府提供生老病死的保障。

中国政府,请负起你的责任!不要把保障公民生活的责任,再可耻地推给企业和公民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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